崂山区科创委、经发局、国地税联合举行减税政策培训,巨峰组织在孵企业学习
2017-06-27

6月21日14时,崂山区贯彻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培训会举行,巨峰科创组织在孵企业积极参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 。本次培训内容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据悉,计划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都积极参会,希望能借助本次培训会深入解读政策,成为此次减税政策的受益者。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2015年10月提高到税法规定30万元的“顶格”,此次更是“破格”提升到50万元。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不变。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要素计算

1.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按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注:财税〔2015〕34号文件和财税〔2015〕99号文自2017年1月1日废止。

问题解答

Q: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Q: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A: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Q: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A:此次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7年第1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无形资产摊销案例 

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2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8(12×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21(12×175%)万元。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2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21万元。

例3: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6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2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可税前摊销分别为12.25万元、21万元。(2018年税前摊销计算:12÷12×7×1.75=12.25)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2017]115号)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问题解答

Q:在同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5项条件中的前4项的前提下,哪些企业能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A: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更新信息和撤销编号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按照评价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优惠备案会计核算

可以享受优惠规定: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不能享受优惠规定:企业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119号文件负面清单中规定的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活动。不允许行业:烟草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


三、创投企业所得税税收试点政策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试点时间及地点

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创投企业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初创科技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政策执行口径

投资满2年是指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备案备查要求


公司制创投企业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合伙制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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