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近日,市科技局修订了《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此次“新政”最大的变化是,拟根据发展阶段和特色,将标杆孵化器分为引领型和成长型两类进行评定,评定分类更加细化。
根据征求意见稿,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孵化载体;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产业领域,形成特色孵化服务能力,经济贡献快速增长,孵化绩效显著的孵化载体。
对不同类别的标杆孵化器,“新政”对支持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最高支持500万元。
主要内容——
01
评定条件
➤ 标杆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根据去年度数据)及以上;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且完成上一年度火炬统计报告。
(二)孵化机构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孵化机构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3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股权投资。
(四)开展专业化的创业服务。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可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化发展等服务。
➤引领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五项(近两个自然年度内):
(一)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二)入驻企业(含上市或成为专精特新的毕业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6000万元。
(三)入驻企业获得1000万元以上融资企业不少于4家。
(四)入驻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不少于2家。
(五)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数量不少于20家,获全国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或青岛赛区一等奖企业不少于2家。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入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八)在培或从外地引进上市公司(京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少于1家。
(九)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独角兽企业不少于2家。
(十)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瞪羚企业不少于3家。
➤成长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三项(近两个自然年度内):
(一)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二)入驻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三)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四)入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或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五)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数量不少于20家,大赛获奖企业(含优秀奖)不少于2家。
(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02
支持与申请程序
对评定为标杆孵化器的单位,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最高支持1000万元,包括奖补资金40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600万元;
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最高支持500万元,包括奖补资金10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400万元。
由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新评定为引领型标杆孵化器的单位,其支持额度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
➤标杆孵化器评定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标杆孵化器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评并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标杆孵化器。
➤标杆孵化器支持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评定情况组织奖补资金和股权投资资金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奖补资金和股权投资资金按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