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自贸片区出台扶持办法,新设立公司最高给予1亿元扶持
2022-11-21

融资租赁业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正式印发,青岛自贸片区将吸引金融租赁公司、国内头部融资租赁公司、省内有影响的融资租赁公司集聚片区,打造具有自贸区特色的融资租赁产业集群。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主要解决的是资产设备的融资问题,通过为企业设备升级提供融资便利,已成为继银行信贷、债券、信托等之后重要的融资方式。


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确定了多项扶持措施,为相关企业落地青岛自贸片区提供多项利好。

《扶持办法》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在内的存续经营企业。


扶持措施

 对在片区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其实缴资本金的2%给予落地扶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在片区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已设立的或从青岛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每增资1亿元以上的,按增资额的1%给予扶持,该项扶持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


  对在片区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自公司产生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起5年内给予一定扶持。


 在片区新设立的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SPV公司,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扶持。


  在片区新设立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前5年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共计不超过8名)提供人才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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