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日前
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认定程序及绩效评价等相关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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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技术经纪人等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少于15家。 ➤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 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 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 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进行核查备案。 ➤ 各级孵化器需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并定期更新年度统计数据。鼓励市级孵化器积极参与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绩效评价 ➤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评价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评价不合格的为D等级。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对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专业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