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万元!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新鲜出炉!
2023-03-07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日前,市科技局发布了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的通知
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一、制定背景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并明确要求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7号)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通过政策出台实施,将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打造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孵化器的主要功能,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孵化器认定及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遴选推荐和指导服务的工作以及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明确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原认定面积),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技术经纪人等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少于15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 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且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低于10家。


★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进行核查备案。


★ 各级孵化器需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并定期更新年度统计数据。鼓励市级孵化器积极参与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已认定孵化器申请变更后面积须不低于原认定面积。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文末链接“管理办法”附件),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评价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评价不合格的为D等级。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对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专业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并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上报年度数据、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区(市)核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 鼓励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周期孵化链条建设,促进创业孵化向产业链、创新链拓展延伸,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拓展海外市场。鼓励孵化器加强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积极联合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升对中小企业的研发和人才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则

★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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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规〔2023〕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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