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2016-09-18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经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的积极性,为我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在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工作或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团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其中,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个人是人才引进单位具体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工作或创新创业的人才(《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目录》附后),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并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青岛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创新创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由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拥有多项核心关键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强,专业机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端人才群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第五条 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工作或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介绍引进顶尖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30万元;
  
  (二)介绍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
  
  (三)介绍引进省部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5万元;
  
  (四)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引进1个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和奖励资金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认定和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行提前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初次接洽、有明确意向来青的15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填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备案表》(附件2)、《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备案表》(附件3),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行年度集中申报认定。每年上半年认定上一年度引进人才和团队情况。具体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单位、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需分别填报《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单位信息表》或《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单位信息表》(附件5、6)、《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表》或《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信息表》(附件7、8),并提供中介机构注册证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引进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人才所获荣誉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或个人须同时提报电子函件纸质版等能够证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材料报市科技局。
  
  (二)材料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到引进人才的单位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到引进人才团队的单位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社会公示: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分别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附件:1.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目录
  
   2.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备案表
  
   3.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备案表
  
   4.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
  
   5.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单位信息表
  
   6.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单位信息表
  
   7.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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