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7-12-13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第三条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二)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

 

(三)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著;

 

(五)无知识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业申报

 

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当向所辖设区市(下同)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二)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三)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证明材料。

 

第六条验收与推荐

 

(一)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验收和推荐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验收推荐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家工作组。

 

(二)各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要组织初审,对发现问题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限期补正、整改或者予以退回;对各项均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三)专家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形成验收工作意见。

 

(四)企业现场验收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对通过验收的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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