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
2017-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和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农产品品牌,包括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
  
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青岛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农业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的集体名牌。
  
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在青岛市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青岛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的“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并获准使用“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标志。
  
第四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三)市场评价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五)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对获得“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的主体,各级农(渔、林、畜)业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成立青岛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农委主任任组长,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区(市)农业、渔业、林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的组织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注册地址在青岛市辖区内;
  
(二)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正式注册已满两年;
  
(三)在青岛市辖区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四)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市地方农业等标准进行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建立稳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和质量追溯制度,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五)产品应通过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或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六)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七)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九条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名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产品质量;
  
(三)产业集聚明显,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30%),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已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四)已形成一批名牌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类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五)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六)近三年内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产业服务配套功能较为健全。已建立较大规模的产业专业市场或营销网络,吸引国内外采购商或销售商前来采购或交易;已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内的企业开展有效的产品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已建立信息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或电子商务服务。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青岛市辖区内,或使用青岛市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说明(包含农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自行检测或委托机构检测的情况);
  
(五)产品采用生产标准复印件;
  
(六)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
  
(九)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贡献情况证明;
  
(十)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十一)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是指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销售覆盖率和消费者满意度等。
  
质量评价主要是指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生产标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水平等,包括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测和质量投诉情况。
  
效益评价主要是指品牌农产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产品市场销售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情况。
  
发展评价主要是指品牌农产品的产业规模、核心基地面积、科技创新能力、示范带动能力以及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度。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农(渔、林、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所在地区(市)农(渔、林、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青岛市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和畜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青岛市农(渔、林、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市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价意见和初审名单,上报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形成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候选名单,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对通过认定的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分别授予“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颁发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匾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统一使用经认可的“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任何单位未获得认定或已被撤销的,不得使用“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及形象标识。
  
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和标识由青岛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设计与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获得“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和标识。
  
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及标识具有专属性,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被认定为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被认定的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在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名称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评选认定一次。有效期满继续使用称号和标识的,需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超过有效期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注销其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在区(市)级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及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三条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持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区(市)农业、渔业、林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检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区(市)农(渔、林、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的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档案,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有关情况:
  
(一)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市场销售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持有人品牌建设举措;
  
(三)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参与评选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品牌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2013年由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的《青岛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暨优质农产品品牌评选认定办法》(青农委〔2013〕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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