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2017-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
  
  (三)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专利大户奖励。
  
  第七条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四)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
  
  (五)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六)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第八条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五)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六)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七)涉外专利维权。
  
  第九条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宣传。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第三章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十二条部分专利运用单项奖励标准:
  
  (一)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群,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专利创造部分:
  
  (一)申报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及PCT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料。
  
  (三)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第十七条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年内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同时废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