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8-12-25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更加精准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956”产业转型升级


1.鼓励产业集群发展。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入选省“雁阵型”产业集群的,市财政参照省级奖补标准,奖补产业集群所在区(市)政府,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集群品牌宣传推广等。对入选省“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的领军企业、省新认定的产业集聚示范区、园区和特色小镇,参照省级奖补标准,结合我市政策给予奖补。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补。建立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考评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2.支持海洋渔业转型发展。对综合型渔港渔业经济区给予不超过新增投资50%的奖补,最高4000万元;对融合型渔港渔业经济区给予不超过新增投资50%的奖补,最高600万元。对岸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给予不超过新增投资50%的奖补,最高1000万元;对岛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给予不超过新增投资50%的奖补,最高2000万元。


3.激励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地方贡献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地方贡献为基数,当年地方贡献达到上年基数的,按基数的1%予以奖补;当年地方贡献超出经济发展目标部分,按超出额的50%予以奖补。单户企业集团奖补资金最高5000万元。对地方贡献实现增长的纳税50强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见效快、影响大、最急需的重点企业实施“一对一”精准支持。


4.鼓励重点技术领域突破发展。对我市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及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市财政择优按照不超过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5.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从8%提高到16%,标准从最高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且综合奖补比例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每年组织实施1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企业最高2000万元奖补。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比例从12%提高到20%,标准从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6.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用爆炸物等行业,推广应用安全防护、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7.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8.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补。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9.鼓励建筑业健康发展。对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凡在我市注册且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其增值税新增地方贡献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对改造后符合综合节能率标准的公共建筑,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补。


10.积极培育会展产业。对我市新引进的会展企业,从产生地方贡献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奖补,奖补额度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地方贡献的50%,最高100万元;对举办一定规模以上展会的展馆,按展会面积增量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在我市纳税纳统的会展企业,按其营业额增长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11.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从事中亚班列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3000元/标准箱奖补;对从事中蒙班列、东盟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2000元/标准箱奖补;对从事中韩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1000元/标准箱奖补。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和不定期客运航线,给予3万元/班至8万元/班奖补。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本年度新增货邮给予500元/吨奖补。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在青岛机场集散的腹地国际(地区)货邮给予600元/吨至800元/吨奖补。对国家新认定的“智能仓储”“无人分拣”等现代物流项目,给予200万元奖补。


12.推动旅游业发展。对新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奖补1000万元和100万元。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奖补10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鼓励引进高端旅游大项目。对新引进的旅游大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给予奖补:其中,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补50%,最高500万元;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补30%,最高300万元;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奖补10%,最高1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大力发展邮轮旅游,鼓励邮轮公司在青常态化运营。对每年运营自青岛始发的邮轮10个航次以上(含10个航次)、50个航次以下的邮轮公司,每10个航次给予50万元奖补;运营50个航次以上(含50个航次)的,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以青岛作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和组织岸上观光的旅行社,按照上岸观光人数等要素,给予每航次10万元至50万元奖补。


13.鼓励大企业进位争先。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


14.全力推动“小升规”“规改股”。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奖补。


15.支持标准化建设。对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100万元奖补;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国际海洋名城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军民融合发展等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50万元奖补。


1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以青岛制造为主题,遴选一批重点企业和优势品牌,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在国内外一流媒体设立专题广告、组织开展“青岛品牌神州行”等活动的方式,推介青岛消费品工业企业和品牌。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奖补。


二、支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17.支持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十三五”期间,对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建设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争取国家E级超级计算机落户实验室。推动共建中科院国家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


18.支持重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智慧生活、高速列车、军民融合发展等科技创新中心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对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获批为国家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给予2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补。


19.加强新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体制机制灵活、产业链协同融合、产学研结合密切、开放共享程度高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补。


20.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计划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奖补,由企业所在区(市)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根据区(市)补贴额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市级财政年度最高奖补50万元。


2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计划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小微企业奖补比例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计划企业”,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0万元。


22.鼓励制造业创新发展。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奖补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


23.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积极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标准由最高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


24.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加快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每个100万元和50万元奖补。打造“千帆汇”创新创业品牌,对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机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补。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规模和影响,对在青落地实施的大赛获奖项目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奖补。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市、区(市)两级财政对其有关项目给予奖补。


25.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打造百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千家“千帆计划企业”,服务万家小微企业,加快“小升规”“企成高”,推动科技型企业队伍不断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筛选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奖补。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补。鼓励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补,最高100万元。


26.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最高奖补标准由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我市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对主营产品的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由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全市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项目,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奖补。


27.支持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对加快我市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的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补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


28.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创办企业、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本地转化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支持专业机构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和集成熟化。完善“智库基金—孵化器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产业育成基金”投资链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对技术转移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项目。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进入示范性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600万元奖补。


29.支持在青高校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学科、专业建设。鼓励在青本科高校精准对接我市“956”产业体系和新旧动能转换需求,设置新学科(专业)或调整现有学科(专业)。对符合我市发展需求的新设学科(专业)或国家一流学科(专业),每个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现有学科(专业)每个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


三、抓实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


30.加快引进总部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补。


31.支持链条式招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总部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补。


32.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补。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招商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其中,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补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补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最高奖补500万元。


33.支持引进关键产业重大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基金”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市)政府主导,选择基金运作主体,市与区(市)两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与相关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重点项目专项投资基金,保障项目资金需要。对投资超过10亿元或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措施。


34.实施创新创业激励工程。鼓励“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系列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我市的人才工程评选,对符合我市“956”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重点奖补。对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按规定给予每人500万元安家费;对柔性引进的,连续三年按照其上年度在青纳税总额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青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30%予以奖补,上不封顶。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项目, 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综合奖补。


35.推进未来之星培养工程。每年遴选部分有望当选院士、“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两年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加大博士后培养留青力度,为来青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2年内发放12万元生活及住房补贴;对出站(基地)留青、来青工作的,给予25万元安家补贴。


36.实施招才引智工程。对新引进(全职)、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后,分别按照每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主体奖补。对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千人计划”专家和“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及相应优秀人才的机构和个人,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研发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补。


37.落实安居乐业保障工程。对来青创新创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安家费。对在青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历,且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分别按照12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标准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其中,对列入紧缺急需目录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1500元/月、1200元/月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


38.打造一流人才集聚平台。围绕我市“956”产业,打造20个省级以上产业平台,强化产业平台聚才作用。大力支持青岛国际院士港、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发展,积极打造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39.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培育支持我市各类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在国外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产业化基地等,面向全球布局和争取创新资源。鼓励各类离岸基地吸纳外国人才创新创业,分三档给予离岸基地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引才用才奖补。


四、强化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


40.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20万元奖补。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给予一定奖补。


41.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笔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补,每笔担保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补,每笔风险缓释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


42.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加快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市、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奖补,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奖补。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照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奖补。对为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照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全市金融机构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年净增量的1%计提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43.用好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对为我市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的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1%的标准给予奖补。


44.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奖补力度。将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奖补的比例由50%提高到60%(小微企业给予100%奖补),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45.支持建设外贸综合融资服务平台。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1∶2比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搭建外贸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资金等综合服务。


46.鼓励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保险等多元化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奖补。


47.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8.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水平。中央和省、市财政共同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政策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及市场化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新业态,投资有强大知识产权自主开发能力的国内大中型企业。


49.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对“千帆计划企业”首投、首贷、首保扶持,对首次投资“千帆计划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20万元。对商业银行新增贷款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


50.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通过贴息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奖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奖补。对获得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的区(市)政府、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1.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2018年将葡萄种植保险纳入全市农险补贴险种范围。2019年全面取消产粮大县县级财政负担的小麦、玉米保险保费。鼓励区(市)政府与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最大限度满足农民不同保险需求。


52.实施“安责险”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为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化工行业提供保险费补贴。


53.继续实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可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增加合同融资模块,充分利用电子化平台优势,探索实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便利。


5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等9类群体,创业者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最高3%的比例给予经办机构奖补。


55.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增信作用。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8%担保费率奖补;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1.2%担保费率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给予2%担保费率奖补。


56.积极争取中央下达我市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额度。对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探索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对分配到区(市)的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先准备、先发行”的原则,优先为做好准备工作的区(市)发债。


57.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严格PPP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门槛,争取PPP模式应用到更多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58.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956”产业发展。加强基金招商推介,推动基金早落地、早见效。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作用,完善基金管理和评价制度,确保基金最大程度发挥效益。


59.加速金融资源集聚。对在我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奖补。我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我市汇总纳税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60.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创新。对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构、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我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机构,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或成果,经评审择优给予奖励。


61.加大金融人才奖补力度。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对入选我市金融高端人才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获得“青岛金融之星”称号的,给予一定奖补。


五、调动区(市)干事创业积极性


62.建立新旧动能转换专项激励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激励资金,连同省财政给予我市的新旧动能转换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激励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较快的区(市)。


63.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补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照市与区(市)现行的财政体制,将市级分享部分全部奖补给区(市)。


64.鼓励支持区(市)开展外贸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对于获批山东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的区(市),市财政给予最高800万元奖补。


65.建立企业跨区(市)迁移利益补偿机制。企业(不含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在区(市)间正常迁移且迁移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以迁移前1年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基数,由迁入区(市)对迁出区(市)给予补偿,并调整相关区(市)的收入增长计算基数。


66.建立“飞地”项目利益分享机制。对由区(市)政府引进但在其他区(市)落户的“飞地”项目,双方约定进行利益分享的,由市财政按照双方约定和市与区(市)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有关规定,办理财力划转。


67.建立财政资金调度激励机制。在拨付调度款时,将调度款额度与各区(市)收入质量、库款保障水平、预算执行进度等因素挂钩,引导区(市)做好相关工作。


68.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理念嵌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各环节,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管理,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培育高效便利化营商服务环境


69.全面落实税收激励政策。积极推动国家给予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好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0.持续释放减税政策红利。重点落实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分别调整为16%、10%;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71.提高企业纳税便利程度。落实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简并优化纳税申报表、建立信用积分制度等改革措施。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新办纳税人办税事项线上办理。推进异地纳税便利化,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落实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


72.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时公布减费降负政策文件;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确保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73.深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意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配套政策体系。制定劳动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公共文化体育、城市运营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方式。


74.专项资金管理“抓两端、放中间”。财政部门抓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前端、后端,前端管好财政支出政策出台、确定专项资金总规模,后端强化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的申报遴选、可行性论证、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确定、考评验收、预算执行等工作,全部由事权部门组织实施。


75.推进财政审批服务便利化。对纳入市级财政部门“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2项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一次办结”。丰富非税收入缴费渠道,在现有征缴方式的基础上,引进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以上财政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2020年。各相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细化措施,为推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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