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2016-05-01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主要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主要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称营改增 ) 试点 ,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 纳入试点范围 ,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 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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