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
2011-10-13

软件产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

主要内容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主要条款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1. 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4.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 号)


1.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2. 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 3% 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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