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且与的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1.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3.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 6 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4.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