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
2017-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提升传统产业质量水平”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挖掘‘老字号’品牌文化内涵”的要求,为弘扬我省老字号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在传承历史中创新发展,在“品牌山东”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老字号”(Shandongtime-honored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山东老字号”认定对象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山东老字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商标所有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备鲜明地域文化特征,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五)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山东老字号”的认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山东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部署安排:山东省商务厅根据全省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
  
  (二)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资料提交: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档案资料,报送省商务厅。
  
  (四)调查甄别:省商务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原始属性和真伪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鉴定档案内容真实性,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省商务厅会同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物局、省老字号企业协会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共同成立“山东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负责“山东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商贸发展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一般应由“认定评审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业家组成。
  
  (六)社会公示:“认定评审委”评审论证通过后的申报企业,作为“山东老字号”拟认定企业,由省商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企业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七)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由省商务厅提交“认定评审委”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八)认定决定:对拟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做出决定,认定为“山东老字号”。山东省内已经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品牌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山东老字号”。
  
  (九)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均由省商务厅负责管理,并按档案制度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十)核发牌匾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山东老字号”,由省商务厅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七条 “山东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经认定的“山东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山东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九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山东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山东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省商务厅检举,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山东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布:
  
  (一)玷污“山东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二)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山东老字号”标识的;
  
  (三)转让“山东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做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二条 山东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对“山东老字号”企业给予扶持引导。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山东老字号”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A级旅游景区、旅游古城、传统古村落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山东老字号”品牌,展示“山东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以“山东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
  
  对于侵犯“山东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山东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涉及“山东老字号”名誉争议的,发生伪造、涂改、丢失、损毁、擅自出卖“山东老字号”档案的,各“山东老字号”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认定评审委”相关成员单位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山东老字号”予以保护。
  
  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山东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山东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山东老字号”企业利用收集、保存的代表老字号历史传承的实物、档案资料等,依法设立博物馆,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老字号”认定有效期限为五年。“山东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 “山东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灭失;
  
  (七)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九条 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山东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省商务厅可暂停或取消其“山东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参与“山东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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