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2016-10-0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区有关单位主导、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给予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范围和资助额度为:
  
  (一)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获得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的,按青岛市标准化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奖励。
  
  (二)对于主持团体(联盟)标准制修订,按照标准实施区域范围,以及对行业、产业影响带动作用,比照行业标准制修订奖励额度给予资助奖励,最高资助奖励20万元。
  
  (三)对于主持省地方标准、市标准规范、市农业技术规范和区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分别资助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于主持省地方标准、市标准规范、市农业技术规范和区农业技术规范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四)承担山东省、青岛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五)承担青岛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六)对承办崂山区标准化培训、调研、标准信息分析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经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
  
  (七)根据为区内单位开展服务的成效,对年度内入驻崂山区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法人)以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八)对与专业机构合作共建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建设标准服务数据库、购置服务器等信息化管理硬件设施等,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九)对取得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立项、承办或参与国际标准会议组织,开展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的,标准创新基地、场馆和验证实验室建设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启动资金及运营经费支持,由主持单位或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区政府专门申请经费。
  
  (十)对于当年立项的标准项目可按照不超过同类标准资助奖励额度50%给予先期资助奖励,待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奖励标准补齐奖励。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二)达到国际、国内、省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区产品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文件或证书;
  
  (四)标准项目立项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文件。
  
  第八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六)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
  
  (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的二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补助项目及额度。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二条 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区财政主管部门,经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五条 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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