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018-0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青岛市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4号)、《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7〕8号)《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以下简称“战略研究计划”),是青岛市科技计划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支持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应用理论和对策研究活动,为提升科技创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供重要智力成果支撑。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战略研究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布局设计、项目遴选、监督管理、成果运用、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专项资金的监管、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再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开展计划项目受理、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估等。
 
第四条战略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重点与计划分类
 
第五条战略研究计划立足青岛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体系建设需求,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军民科技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源头供给、科技服务提升、产业企业培育等新时期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政策法规、产业发展、资源配置、政府管理等方面研究。
 
第六条战略研究计划采用项目方式组织实施,根据研究定位、决策需求和项目内容,可分为战略导向项目(A类)、决策支撑项目(B类)和特色研究项目(C类)三类。
 
1.战略导向项目(A类)。突出战略性、导向性、长期性,申报单位围绕全市重大创新发展需求,立足全局谋划开展相关创新研究。该类项目研究成果应为城市创新发展提供战略性、持续性决策参考。
 
2.决策支撑项目(B类)。突出靶向性、精准性、时效性,申报单位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突发、紧急或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于当前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开展创新研究。该类项目研究成果应形成针对性强、落地落实的对策建议。
 
3.特色研究项目(C类)。突出特色性、融合性、储备性,申报单位根据战略研究计划确定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结合自身研究基础与特色优势组织开展相关创新研究。该类项目研究成果应为本领域创新发展做好基础积累和应用支撑。
 
第七条战略研究计划主要支持青岛市科技创新智库开展项目研究。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确定战略研究计划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方向,同时明确拟实施计划项目类型。
 
第九条根据项目类型,可采取定向委托或评审择优方式进行立项支持。
 
1.A类项目原则上以定向委托方式为主确定承担单位。根据全市创新发展进度安排,每年进行1-2次通知发布。
 
2.B类项目原则上以定向委托方式为主确定承担单位。围绕市委市政府临时性决策需求,根据工作实际实时进行通知发布。
 
3.C类项目。原则上以申报择优方式为主确定承担单位。每年进行1-2次通知发布,与A类项目同步。
 
第十条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的,由市科技局结合项目研究实际,提出建议受托单位,在商市财政局形成一致意见基础上,组织开展专家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立项支持。受托单位须具有丰富的政府政策建议研究工作经验,相关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采纳应用,研究人员配备较强、条件保障到位,在拟承担研究项目方面具有绝对突出的优势地位。
 
第十一条采取申报择优方式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重点研究方向拟定申报指南,组织科技创新智库进行自由申报,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后,按成绩排序进行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确定拟支持研究项目后,按程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确定立项支持的研究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市科技局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签者,视作自动放弃承担项目研究的权利。
 
第十四条任务书签订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如确须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规程》(青科规〔2017〕5号)有关规定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根据任务情况约定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延期。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含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评审和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业务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方面。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形式,根据专家组验收评审意见确定验收评定结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任务指标完成不足7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供与其项目相关的研究材料;
 
4.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发生变更;
 
5.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6.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九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参加次年度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题;对两次验收均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终止研究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市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对五年内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未来三年内不得申请市战略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经项目变更对结题时间进行延期的,参加次年度项目验收。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过结题验收的战略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重要决策和不宜公开的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确定密级。涉密研究成果管理参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有权使用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研究质量低劣或以一般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作为结题研究报告的项目,市科技局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申报。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战略研究计划经费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需按《青岛市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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