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青岛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创新智库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智库在决策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智库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具体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第三条科技创新智库建设以服务科技管理决策需求为主要宗旨,围绕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前瞻性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努力完成各项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任务,落实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相关规划。
第二章分类
第四条科技创新智库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1)综合类。综合类科技创新智库指的是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在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机制、产业培育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领域开展面向应用的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
(2)专业类。专业类科技创新智库指的是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在某一特定领域、特定产业开展面向应用的战略性、前瞻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
第五条科技创新智库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1)服务决策。面向科技管理决策需求,围绕科技创新智库的特色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和开展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积极承接有关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的应急性研究任务。
(2)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沙龙、专家研讨会等研究交流活动,聚集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打造开放式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3)培育团队。集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专家,培养一批中青年研究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团队。
第三章建设
第六条科技创新智库由市科技局和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共建。
(1)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组织科技创新智库的申报受理、审批、考核评估,指导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2)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负责组织科技创新智库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对规划落实情况检查和监督,保障科技创新智库良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经费支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3)科技创新智库负责人负责主持实施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规划,对科技创新智库日常运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全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由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负责承担。
第四章认定
第八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与管理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科技创新智库的依托单位。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理论和方法、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数据库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能够保障科技创新智库稳定的资金投入。
第九条申报科技创新智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创新智库负责人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在近三年内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国家、山东省或青岛市重点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或决策咨询类课题;
(2)科技创新智库应有一定数量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核心成员,且应保持基本稳定;
(3)科技创新智库的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能够持续深入,且已经具有较长期的研究积累和丰富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已被市委、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决策应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条科技创新智库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估,遴选提出科技创新智库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智库经认定后,可结合自身特色优势,申请或受托开展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智库资质有效期为两年,实行“择优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和终期评估。
(1)年度评估重点针对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团队建设情况、成果开发推广情况及合作交流情况等。
(2)终期评估重点针对科技创新智库总体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研究成效(含重要发现、深度分析、新观点、新方法和建议等)、团队建设情况、合作交流情况、研究积累情况及在领域方向的竞争力提升情况等。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智库年度评估未能通过的,酌情采取减少项目支持、限期整改乃至取消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智库终期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验收为优秀的,继续授牌进入新一轮建设,并在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验收为合格的,可以在下一轮申请中参与竞争;验收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轮的申请资格。不按期接受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智库在检查和评估中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取消资格并进行通报:
(1)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的保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科技创新智库负责人和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科技创新智库研究任务的能力;
(3)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4)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5)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科技创新智库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开展终期评估同时,受理新增科技创新智库申报认定,经竞争择优后纳入新一轮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青岛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