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及技术推广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7〕5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购置补贴及技术推广资金(以下简称农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及青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生产技术、促进农业全程机械化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会同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确定全市范围内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定额标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指导、推动和监督区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和技术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农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机发展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料相关内容和补贴机具进行审验、确定补贴资格,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工作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的农机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农机专项资金,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补助方式
第六条农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二)农机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机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等方面;
(三)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其他与支持农业发展与改革的相关支出。
农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与农机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农机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定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具体由市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支持方向研究确定,或由区(市)自主确定。
第八条农机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资金分配
第九条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每年度根据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农机专项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策、重点支持方向及项目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农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
第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对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报的农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程序编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农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分市级、区(市)级。
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的农机专项资金,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分配管理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分配区(市)使用管理的农机专项资金,除据实结算、普惠性资金外,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主要包括工作任务、绩效情况、政策倾斜等因素。工作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不同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绩效情况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政策倾斜主要以区(市)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在20日内提出分配建议,并与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函报同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下达资金。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项目。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在当年将下一年度对区(市)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区(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60日内,将农机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区(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项目。
第十五条农机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区(市)要严格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区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农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农机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生产公共服务领域资金投入机制,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农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等情况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分配、管理、使用农机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给予信用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市)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青岛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6〕12号)、《青岛市市级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4〕38号)、《青岛市农机技术推广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4〕4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及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