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2-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发〔2014〕1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青发〔2017〕1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经信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以下简称事权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事权部门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事权部门根据制造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事权部门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组织预算评审,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事权部门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条各区(市)事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培育具有专长的企业;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引导新兴产业加大投资;
 
聚焦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
 
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
 
支持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
 
深化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
 
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加强企业人才培养;
 
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
 
其他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市级财政支持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可通过区(市)汇总上报,也可由市级事权部门直接组织申报。
 
第八条通过区(市)汇总上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权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制造业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和具体申报流程等事宜。
 
(二)区(市)事权部门单独或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
 
(三)区(市)事权部门单独或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由区(市)事权部门按时统一报送市级事权部门。
 
(四)事权部门统一受理区(市)汇总的申报项目,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五)市财政局根据事权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拨付资金。
 
第九条市级事权部门直接组织申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权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制造业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和具体申报流程等事宜。对可从人民银行、银监、税务等部门和机构提取数据的,可通过内部公文的方式获取,不单独印发申报通知。
 
(二)事权部门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三)市财政局根据事权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企业或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事权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十条市级事权部门本部门直接使用的资金,需符合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第六条(十六)所规定使用方向,根据事项(项目)具体情况按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对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事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区(市)财政、事权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