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01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管理机构
 
成立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的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市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件1)。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已经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认定程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注册登记。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陆“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称技先平台),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完成注册。
 
(二)提交材料。企业按规定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附件3)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三)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将《申请表》(一式4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3份),提交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受理并查验相关材料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单。
 
(四)专家评审。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技术领域或服务行业,按照《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字〔2017〕25号),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专家单独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五)公示及报备。市认定管理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认定机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核实处理。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由市认定管理机构发文认定,报请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四、享受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监督管理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技先平台填写《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可提请市认定管理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当年的税收优惠。
 
3.市认定管理机构各成员单位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部门职能做好跟踪管理,对出现下述情况的企业应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1)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提请市认定管理机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2)对经核实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市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且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4.本条1-3款有关情况,由市认定机构管理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5.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管委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共同推进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认定管理机构。
 
6.各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0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青商服字〔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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