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全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带动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根据《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和《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三中心一基地”建设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实际,现组织开展2017年产业集聚创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
我市辖区内具备产业集聚能力的在建或已基本建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是指在比较集中的区域,主导产业链或相近产业汇聚放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发展环境良好,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以培育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为目标,遵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新模式,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
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项目
具备小微企业产业集聚功能,基本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条件的在建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申报条件
1.在建项目
(1)申报主体。在我市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体运营管理本产业集聚区的建设运营单位。
(2)产业领域。产业特色鲜明,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三中心一基地”和“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生物医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传感器和新材料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具有广阔成长空间,能明显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领域。
(3)产业基础。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目前已初具规模,具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能力。拥有1家以上处于产业链核心环节的优势龙头企业,已吸引集聚(含协议引进集聚)10家小微企业。
(4)项目支撑。已引进和协议引进产业集聚项目不少于5个,龙头企业在集聚区内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已开工或者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前期手续齐备,建设资金落实。
(5)创新能力。集聚区至少拥有1家市级以上创新平台: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具有关键技术产业化设备,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设备。产业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具有带动集聚区内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
(6)公共服务。引进(或协议引进)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创业创新服务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实体和网上平台)。
(7)承诺保证。承诺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并遵守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2.已基本建成项目:
(1)申报主体。在我市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体运营管理本产业集聚区的建设运营单位。
(2)产业领域。产业特色鲜明,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三中心一基地”和“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生物医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传感器和新材料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具有广阔成长空间,能明显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领域。
(3)产业基础。集聚区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集聚相关小微企业20家以上,具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集聚区总投资达到1.5亿元以上。
拥有1家以上处于产业链核心环节的优势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4)项目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应有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点项目,已引进完成产业集聚项目不少于10个,产业链核心项目或龙头企业在集聚区内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5)创新能力。集聚区至少拥有1家市级以上创新平台: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具有关键技术产业化设备,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设备。产业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可持续带动集聚区内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6)公共服务。拥有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创业创新服务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已建立公共服务实体和网上平台。
(7)承诺保证。承诺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并遵守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
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成立2年以上,并具体运营管理本基地。
2.基地建设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双创运营服务模式、信息化服务平台、物业服务智慧化和项目管理数字化建设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项目需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3.目前入驻小微企业50家以上,计划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服务有特色,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
6.基地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4种以上服务功能,并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服务。
7.建立基地内部运营管理体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建设实施方案。
8.承诺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并遵守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三、支持项目建设目标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
一是通过项目引进落地、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方式,逐步实现集聚区内关键骨干企业支撑,产业配套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集聚合作,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创新协作新模式;二是建设产业集聚区智慧化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实体和网上平台),为集聚区内小微企业提供市场、技术、场地、融资、信息和人才等创业创新服务;三是按建设方案完成既定建设目标。集聚区规模基本达到:集聚龙头企业1个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以上。集聚相关小微企业总数20家以上。集聚区孵化器、服务平台、厂房等建成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项目
支持建立专业的双创运营服务模式及信息化服务平台,在共需设施设备公共化、服务资源集聚化(引进关键产业项目、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机构)、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项目建成后达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要求。
四、资金支持方式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已基本建成的产业集聚区,给予5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在建的产业集聚区,先期给予500万元扶持建设资金,建成达到集聚区目标并通过验收的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
(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
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每个奖励100万元。
(三)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建设内容要求的基地,先期给予400万元补助资金。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达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并通过国家工信部认定批复的再给予400万元补助资金。
五、项目申报和确定
(一)项目申报材料(附件1)。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由项目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抄送区(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刻成光盘),各区(市)于2017年8月7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查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审答辩,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后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资金扶持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到区(市)财政局,由区(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单位。
六、项目实施与验收
(一)建立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双创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全委项目监管、推进工作。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管推进。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申报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二)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机构组成项目考核督查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申报主体申报的方案建设内容定期进行督查。项目申报主体要每半年主动向督查小组上报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积极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督查验收小组监督的重点是项目申报主体报送的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及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监督项目申报主体建设进度和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抓好整改,保障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三)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项目考核督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评估,提出验收结论。对因特殊原因没有按期完工,经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对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全部财政支持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目标。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核实申报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并出具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承诺书(加盖公章),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每个产业领域每个区市限定推荐1个项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项目每个区市限定推荐2个项目。
(三)各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妥善保存需核查的原始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产业集聚创业创新发展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