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打造高端新兴产业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的实施细则
2018-08-10

为不断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区域经济持续竞争优势,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打造高端新兴产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崂政发〔2017〕10 号)要求,现印发《青岛市崂山区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高端新兴产业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净增产值超过 1 亿元以上的,在执行市级政策规定的区级分担奖励基础上每户再奖励 5 万元;上年度净增产值超 5000 万、2000 万元的,每户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与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不重复支持;从 2017 年起,对当年新纳入统计范围且次年产值保持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执行市级政策规定的区级分担奖励基础上每户再奖励 5 万元。

(二)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25 万元、50 万元,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由低到高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培育细分市场领军企业

对获得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青岛市“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差额部分;对获得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 50 万元;对经培育列入“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每个企业最多奖励一次。

(四)鼓励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对新认定的市级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奖励 6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通过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再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经工信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

(五)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对新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且经过软件评测的,每件给予 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 万元。

(六)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对新获得国际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集成 (CMMI)5级、4 级、3 级的企业,按级别依次给予 20 万元、12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的企业,按照一级、二级、三级依次给予 20 万元、12 万元、8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对 新 通 过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标 准(ISO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企业创建研发平台
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市级补贴额度的 30%予以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 300万元、1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创新
对获得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 50%予以奖励;对获得“市长杯”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奖励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

(九)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换代
对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15%予以
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75 万元。

(十)鼓励企业进行节能环保改造
对通过青岛市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品牌推广、质量提升和商标培育
1.支持品牌推广。对初次入选“世界品牌 500 强”、“最佳中国品牌价值 50 强”、“最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 强”给予 300万、100 万、50 万奖励。
2.支持质量提升。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卓越奖)的法人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 300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长质量奖提名奖、青岛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个人奖的奖励 5 万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工业精品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崂山质量奖、崂山质量奖创新奖、崂山质量奖贡献奖个人的给予 30 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含服务)、青岛名牌(含服务)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骨干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3.支持商标培育。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奖励。每注册一件马德里国际商标,给予 1 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通过举办高端行业会议、展会推动产业集聚
支持在崂山区注册的企业、机构主办或承办符合崂山区“6+1”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能够长期、连续在崂山区举办,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高端行业会议(包括会议、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和展会。对于高端行业会议,按照会议场地费、知名嘉宾演讲费、交通费、在崂山区产生的住宿费的50%给予实际组织者补贴,最高补贴 50 万元;对于高端行业展会,按照展会场地费、特装费的 50%给予实际组织者补贴,最高补贴

200 万元。对崂山区产业集聚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能够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高端行业会议、展会,可“一事一议”研究相关补贴额度。(相同组织单位、同一主题的会议、展会一年仅限申报一次)


注:

①“6+1”重点产业是指:智慧产业、智能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材料、微电子和高端生产性服务业。

②长期、连续举办是指:会议、展会至少能够连续在崂山区举办三届以上。
③国际、国内高端行业会议、展会要求:主办机构为国家部委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参会嘉宾中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会议需有 3 个以上国家、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会,参会人数不少于 200 人。另外,展会展览时间不少于 2 天,展览面积不少于 1 万平米,特装面积不少于 50%。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 号)文件规定需要开展一致性评价,且在我区生产、纳税的药品品种。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下同),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 400 万元补助;对于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转移到崂山区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进行生产的市外药品,投产后给予同等补助;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实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除青岛市每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外,投产后崂山区政府再给予每个品种 3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药品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3 个,但进入国内前三家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受数量限制,投产后崂山区每个品种给予 300 万元补助;在药品招标采购和临床用药方面给予支持,同等条件在区属和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本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适用范围、申报要件及兑现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崂山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具体申报对象以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二)申报要件
1.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机构核发的成立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4.国家、省、市相关荣誉公布文件、资金到位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兑现程序
1.通知发布。区经发局、区科创委、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监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2.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报项目申报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项目受理。区经发局、区科创委、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监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奖励扶持意见报区经发局汇总。
4.会议研究。区经发局将汇总意见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牵头将奖励扶持意见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三、执行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持续经营原则。享受本细则扶持政策的企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自享受扶持年度起正常经营纳税期限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我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二)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且区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
(四)前述政策条款中第(一)、(二)、(九)、(十三)相关奖励结合企业扶持额度,分年度分次兑现,5 年内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的区级经济贡献。

(五)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研究确定相关政策。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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