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试行)
2016-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青人组字〔20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为团队依托单位,其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团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团队引进应当注重人才水平、注重技术成果、注重产业化前景,结合“三中心一基地”建设要求,聚焦海洋科技、高端装备制造、精准医学、大数据与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石墨烯、虚拟现实、脑科学等重点领域。
  第五条 团队引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管理期为3—5年。每个团队只可享受一次本办法支持。
  第六条 对能够引领我市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水平跨越式提升、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急需或特需高层次团队,可一事一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团队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团队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经费预算、团队遴选、资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顶尖人才认定及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团队引进的综合协调及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工作。
  第九条 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是团队的推荐主体,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团队申报信息审核、推荐、中期评估及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团队依托单位是引进使用团队的主体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负责搭建工作平台、安排人员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工作,同时对人才到岗到位、资金规范使用、项目顺利推进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团队认定
  第十一条 团队分顶尖、杰出、领军三个层次,根据其带头人创新水平认定。
  第十二条 团队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道德品质、职业操守良好,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研究水平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强或产业化前景好。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顶尖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团队带头人认定标准:
  (一)顶尖人才团队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世界级水平科学家,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院士或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以及在国际上有重大科学贡献、重要影响力的科学家;
  3.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杰出人才团队
  1.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外专人才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2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2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
  (4)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领军人才团队
  1.国家“千人计划”青年人才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泰山学者“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计划入选者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首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首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首位);
  3.近5年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细胞》(Cell)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并在国际上引起巨大反响者;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四条 团队须为近3年内引进,分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两类。
  科技创新类团队,是指创新业绩显著或创新潜能突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依托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平台,致力于创新突破和成果转化的团队。团队带头人须近5年主持过发达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我国重点科技计划。
  科技创业类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来青创办企业,熟悉产业发展和市场规则,能够较快实现产业化,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团队。团队带头人须掌握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主持(主导)制定本产业(行业)的国际、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队核心成员至少两两之间在高校院所、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中有过3年以上合作,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50%以上。
  第四章 引进方式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类团队可采用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方式。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与依托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
  (一)全职引进。团队带头人须全职在青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青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
  (二)柔性引进。团队带头人可兼职在青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青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其中,对柔性引进的科技创新类顶尖团队带头人,以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在青工作时间的计算可包含在异地开展项目研发所用时间,由依托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 科技创业类团队须全职引进。团队带头人在企业初创期持股比例应当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持股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后5年内企业不搬离我市。
  团队带头人(顶尖团队带头人除外)须全职在青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青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其中,按照《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科技创业类顶尖团队带头人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引进人员为全职的,原则上要求平均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兼职的原则上要求平均每年在青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全职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在国内其他单位担任实质性工作(学术兼职、兼职顾问除外),不得担任市外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监、总工等职务。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遴选通知,明确引才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团队通过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联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包括初审、专业评审、实地考察、答辩评审四个环节。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重点参与实地考察、答辩评审环节。
  (一)初审。对拟引进团队的申报资格、工作基础、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团队成员知识产权情况的有效性、关联性和法律权属等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二)专业评审。聘请国内外同行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专家组,围绕团队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三)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依托单位对引进团队所需条件及开展工作的支撑保障能力。
  (四)答辩评审。聘请科技、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围绕团队创新能力、项目市场前景与潜力、依托单位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及经费资助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形成拟支持团队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科技局将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团队资助计划。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生活补贴:
  对全职引进的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对柔性引进的团队,每年按照依托单位实际给付带头人的劳动报酬,给予团队带头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顶尖、杰出、领军层次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参考《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资助: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评审结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团队1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资助经费。综合资助经费由团队依托单位管理,主要用于科研开发、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等。
  综合资助经费根据项目进展分期拨付,立项后按照60%的比例拨付首期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40%经费。
  第二十七条 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综合资助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部分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团队及创新创业项目的考察、评审、管理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按照规定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但不重复支持。获得综合资助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其他科技项目政策支持。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综合资助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团队依托单位、区(市)科技局与市科技局签订《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任务书》,明确实施内容、经费总额、完成目标等。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凭《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拨款凭证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
  第三十二条 综合资助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规定执行,依托单位按照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及经费二次拨付建议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视情组织抽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综合资助经费和后续生活补贴的发放,收回结余综合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期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可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团队资格,收回结余综合资助经费,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再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取消团队资格,视情追回资助经费,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时,禁止依托单位和团队成员5年内申报各类市科技计划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团队认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实行一条热线联系、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地址:青岛市同安路891号一楼服务大厅,电话:0532-88913226。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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