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 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2016-09-18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经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科技局  
组织部             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8日

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的积极性,为我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在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工作或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团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其中,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个人是人才引进单位具体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工作或创新创业的人才(《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目录》附后),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并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青岛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创新创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由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拥有多项核心关键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强,专业机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端人才群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第五条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工作或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介绍引进顶尖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30万元;
(二)介绍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
(三)介绍引进省部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5万元;
(四)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引进1个奖励20万元。
第六条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和奖励资金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认定和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行提前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初次接洽、有明确意向来青的15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填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备案表》(附件2)、《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备案表》(附件3),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行年度集中申报认定。每年上半年认定上一年度引进人才和团队情况。具体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单位、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需分别填报《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单位信息表》或《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单位信息表》(附件5、6)、《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表》或《青岛市引进高层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信息表》(附件7、8),并提供中介机构注册证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引进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人才所获荣誉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或个人须同时提报电子函件纸质版等能够证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材料报市科技局。
(二)材料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到引进人才的单位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到引进人才团队的单位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社会公示: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分别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附件:1.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目录
2.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备案表
3.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备案表
4.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
5.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单位信息表
6.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团队单位信息表
7.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表
8.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信息表
 
附件1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目录

青岛市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分别用A、B、C类来指代)。
一、顶尖人才(A类)
1. 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士、瑞典、荷兰、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等国家世界级水平的科学家;
3.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4.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友谊奖人选;中华农业英才奖人选。
  2.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10位、一等奖前5位、创新团队前5位,国际合作奖获得者;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位完成人;
(5)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6)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8)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0)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位完成人;
(1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2)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3.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科学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5. 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6. 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C类)
1.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齐鲁文化名家;齐鲁文化英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2.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长江韬奋奖;
  (8)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群星奖”单项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群文之星”);
  (10)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1)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2)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奖特别奖、省专利奖一等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13)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5)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8)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
  (19)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终身成就奖、杰出人才奖;
  (20)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21)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22)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文化部优秀专家;
  (12)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3)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4. 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5.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部级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齐鲁名师、齐鲁名校长及相当于该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6. 近5年,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7. 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8. 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9. 近5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带头人;近5年,在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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