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 青岛市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 奖励实施细则
2013-07-31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青人社发〔2012〕6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籍人才在聘用期内,获得国家级科技、自然或人文奖项的,可申请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聘用单位及所在区、市应配套必要资金,具体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科技、自然或人文奖项主要包括国家“友谊奖”、“外专千人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应奖项。
第四条   一次性奖励资金申请需由外籍人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青岛市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附后);
(二)国家级科技、自然或人文奖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四)护照、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有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
第六条   一次性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引进外籍人才工作、生活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一次性奖励资金由聘用单位和外籍人才本人统一协调使用,并由聘用单位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核报销工作。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对一次性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聘用单位要设立奖励资金明细科目单独对奖励资金的开支使用情况进行记账反映并向外籍人才本人公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以及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其一次性奖励,如数追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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