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
2019-06-10

本细则所称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新设机构奖励


奖励对象: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基协备案并已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基金;
(2)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基协登记并已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基金管理人。


奖励条件:

(1)基金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及以上;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2)基金的实缴资金、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其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材料:
按照“注册地优先”原则,由注册地在我市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注册地均在我市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进行申请。


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承诺书;
(3)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5)基金实缴资金和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到位证明;
(6)政府性资金出资证明;
(7)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协议;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有机构增资奖励


奖励对象:
(1)我市已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增资的;
(2)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资的。


奖励条件:

(1)我市已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资2亿元及以上的;
(2)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迁入后基金新增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及以上、基金管理人新增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3)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
(4)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奖励标准、申请材料: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特大型机构奖励


奖励对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基协备案并已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基金。


奖励条件:
(1)新设基金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2)已有基金新增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3)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在中基协完成备案;
(4)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奖励标准:
实缴资金在2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按照前款(一)、(二)规定执行;实缴资金在20亿元以上、达到100亿元以后(扣除政府性出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累计总共不超过5000万元。


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奖励


奖励对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实缴资金达到200亿元及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并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龙头产业培育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基金。


奖励条件:
(1)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在中基协完成备案;
(2)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奖励标准:
按照机构在我市落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和奖励(含按照前三款规定已获得的奖励)。


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奖励对象:

对注册在我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政策实施之日起,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实体企业的。


奖励条件:

(1)被投资企业为注册在我市并已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企业;
(2)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5)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原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我市企业”指注册地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各类法人实体企业;“市外企业”指注册地不在青岛市辖区的各类法人实体企业。 “我市投资额”均不含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


▲降低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


适用对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的。


认定标准:
(1)母基金在我市投资额: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之和。
(2)直投基金在我市投资额:该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
(3)引导基金出资额: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之和。


▲放宽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


适用对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的。


认定标准: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认定标的:注册地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法人实体企业。
认定额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我市企业。
认定额度: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法人实体企业,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或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该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法人实体企业中的实缴注册资本。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或其基金管理人从外地引进落户我市的法人实体企业。
认定额度:迁入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额或账面净资产额(按从高原则奖励)。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企业控股的市外企业。
认定额度: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前我市企业在认定标的中的持股比例。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不在上述五类认定标的内的其他投资,由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比照上述五类认定标准另行认定。


▲允许专项子基金突破投资比例限制

适用对象为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母基金围绕重点项目设立的专项子基金(不含直投基金)。


▲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的基金份额


适用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中的其他社会出资人。


认定条件:
该基金投资青岛本地企业投资额达到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基金已完成青岛地域投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完成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等政策指标情况说明;
(3)购买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该基金其他出资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的相关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程序:
由购买方向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由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适用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中的其他社会出资人。


让利条件: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完成全部项目投资且满足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


让利额度:
引导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引导基金让利按以下公式计算:


引导基金让利金额=[引导基金总收益-∑引导基金每期出资额×(引导基金每期出资实际使用天数÷365×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青岛地域投资额÷基金总完成投资额)×50%


青岛地域投资额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青岛地域注册的情况。


认定程序:
对投资于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至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由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申请资料:


(1)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
(2)基金投资相关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投资协议/增资协议、营业执照,以及完成投资地域、领域及阶段的相关政策指标证明材料;
(3)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申请书;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奖励对象

在我市创投风投机构任高管且在我市纳税的创投风投管理人才。


奖励条件

由各区(市)自行确定辖区内每个奖励年度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


奖励标准

由各区(市)根据高管个人贡献给予奖励。


五、政策兑现


认定时间:

2019年度奖励,自1月1日至6月30日;后续每年度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奖励年度。


申报时间:

每年7月5日至20日(工作日)。


申报审核:

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每年按时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向区(市)发布部门提报申请材料,区(市)发布部门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需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同时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资金拨付:


1、对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投资我市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对创投风投机构办公场所支持政策和人才奖励政策,由各区(市)政府遵照本政策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细则并实施。
3、每年6月30日前由区(市)财政部门兑现上述奖励资金。
4、政府引导基金超额收益让利政策的兑现,由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参股基金清算时予以实施。


据了解,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每年视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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