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发〔2014〕1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青发〔2017〕1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经信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中小企业发展投入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组织预算评审,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六条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性融资平台建设;支持我市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提供低收费担保或免收反担保费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支持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支持中小企业人才教育培训;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五)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培育“隐形冠军”等;
(六)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建设等;
(七)支持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
(八)其他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市级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可通过区(市)汇总上报,也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组织申报。
第九条  通过区(市)汇总上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以及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审核后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按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受理区(市)汇总的申报项目,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其中,对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申报、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需市级财政配套支持的项目和金额,按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组织复核。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企业或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组织申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以及申报的具体要求。对可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提取数据的,可通过内部公文的方式获取,不单独印发申报通知。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企业或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本部门直接使用的资金,需符合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第七条(八)所规定使用方向,根据事项(项目)具体情况按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区(市)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源〔2008〕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企〔2011〕1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