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综合运用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度融合,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投保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增信机制,将科技企业信贷风险从银行机构转移至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投机构,实现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技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创投机构包括创投公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投保贷联动的基本程序: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投保贷联动的参与方提出贷款和担保申请,由银行、担保、创投机构三方一致审核通过后,创投机构为企业提供反担保并取得等值的企业认股权,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并向银行出具保函,银行见保函向企业放款。
为保证投保贷联动业务的顺利开展,由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资本公司”)设立投保贷联动风险准备金,视业务开展情况确定资金规模。
投保贷联动风险准备金
投保贷联动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是指以国有资本设立,作为反担保准备金,主要用于引导创投机构以获得企业股份认股权为对价承担信贷风险,推动更多的低成本科技信贷投放。
设立准备金的高创资本公司,指定其全资创投子公司作为合作创投机构的组织方和管理方,履行反担保职责,直接参与投保贷联动业务。
合作创投机构可以通过向高创资本子公司提供再担保、认股承诺等方式,分享或独享企业认股权,参与投保贷联动业务。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年度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企业范围;
(二)确定政策性担保公司;
(三)组织开展业务绩效评估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相关扶持政策;
(五)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审核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资金额度。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组织专家审核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资金额度;
(二)按照审核确定的资金额度及时拨付资金;
(三)会同市科技局开展业务绩效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确定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的合作银行;
(二)为合作银行提供便利的放款条件和政策性工具安排;
(三)指导合作银行根据风险度确定优惠的贷款利率;
(四)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资金额度;
(五)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
高创资本公司负责的工作:
设立投保贷联动业务风险准备金;
确定组织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的子公司;
(三)确定合作创投机构;
(四)保证子公司切实履行反担保义务;
(五)投保贷联动业务的组织、推广工作,保证业务流程的有效、顺畅,切实服务科技企业融资需求;
(六)制定投保贷联动业务贴息工作流程,对企业年度贷款规模和贴息申请及资金额度进行初审;
(七)按月上报业务开展情况,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报运营报告。
合作银行负责的工作:
(一)切实履行企业贷款审批、管理职责;
(二)为科技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设置便捷的审贷制度和放款通道。
政策性担保公司负责的工作:
(一)切实履行企业贷款担保审批职责;
(二)保证全额代偿、尽职追偿;
(三)为科技企业提供优惠的担保费率;
(四)与合作银行、高创资本子公司构建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五)评估创投机构实际履行反担保义务的金额。
合作创投机构负责的工作:
(一)切实履行再担保、认股承诺等义务;
(二)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三)以发展的眼光参与投保贷联动业务;
(四)密切跟踪和推动拟认股企业的成长。
支持范围和方式
投保贷联动业务主要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生产经营等所需的资金。企业申请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主导产品在国家和我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
3.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明晰。
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单个科技企业信贷规模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成长性特别好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企业进行贴息,其中50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
合作银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政策性担保公司执行不超过1%的担保费率。
鼓励各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在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5倍,不高于10倍的前提下加大投保贷联动业务授信,满足科技企业融资需求。
投保贷联动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担保申请。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贷款经办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后,向担保机构申请科技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审核。担保机构和创投机构共同审核企业提出的贷款担保申请,一致审核通过后,创投机构与企业签订协议取得企业的认股权,约定行权情形、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创投机构为企业提供反担保。
发放贷款。取得创投机构反担保后,担保机构为企业开具融资担保函,银行凭此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同时,银行将贷款信息告知担保机构和创投机构。
正常还款。企业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各方义务终止,创投机构持有的认股权持续有效。
贴息申请。企业还本付息后,提出补贴申请,由高创资本公司按年度汇总,并对贴息申请和资金额度进行初审,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组织专家审核确定贴息额度。
逾期贷款处置。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偿还、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应及时向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90日止。追索期结束后,企业仍未偿付的贷款本息,由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代偿。代偿后,担保机构就代偿的贷款本息要求创投机构履行反担保义务,并会同创投机构向企业进行追偿。
绩效评价
建立银行机构、创投机构、政策性担保公司、科技企业投保贷联动业务考核评价机制。业务绩效考核以五年为周期,重点考核服务的科技企业数量、支持科技企业融资规模、产生的社会效益等。创投机构和银行机构在投保贷联动模式中的表现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市场准入管理、优惠政策倾斜的重要参考依据。
投保贷联动支持企业的还款情况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科技信用记录,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列入科技信用不良名单,市级财政资金不再支持,且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附则
各区(市)、功能区可参照此办法,设置区市投保贷联动业务的组织管理机构,对本区市企业补贴利息和担保费支出。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21日。
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实施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