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等共同发起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推动我省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设立总规模为500亿元的省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基金按不超过基金总规模10%筹集。单只参股基金规模在100亿元左右,原则上不超过5家合作机构。同时,充分发挥参股基金增信作用,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吸引金融机构放大倍数,给予投资项目贷款支持。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管理。省财金投资集团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省财政厅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基金;
(二)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参股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省财金投资集团拨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八条 省财政厅向省财金投资集团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主要采取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省财金投资集团与社会投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按照市场规则负责基金投资项目决策和投后管理。
第十条 参股基金资金应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业务与银行配资进行绑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拟设立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参股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参股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2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且具备3个以上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其中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取得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至少主导过5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额达到基金规模的2%以上;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累计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0亿元或管理单只基金规模超过50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
(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新设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单只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为100亿元左右;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参股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三)参股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参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为山东省境内的新兴产业,对省外资金占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对省外资金占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基金管理机构如从省外或境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对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或与我省相关产业链实现资源整合的,或引进省外资本对项目进行联合投资的,也可适当降低或置换投资山东比例。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医药和生物、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创新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主渠道,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实现新兴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第十七条 参股基金不按行业进行细分,只要纳入引导基金扶持领域的,各参股基金均可平等投资、合作竞争。
第十八条 意向机构可根据省财金投资集团征集公告提出参股申请,省财金投资集团通过公开征集与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与意向机构对接力度,争取与高水平机构合作,实现强强联合。
第十九条 出资期限上,申请机构可提出3年出资计划,对考核认定为管理水平高、投资进度快、投资业绩好的参股基金,下一年度引导基金可直接对其增资;对投资进度慢、综合效益差的基金,相应减少基金规模及引导基金出资额度。
第二十条 基金申请方案中提报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应与基金设立后管理机构实际团队核心成员一致,如核心成员发生变化,须提前报省财金投资集团同意,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财金投资集团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省财政厅会同省财金投资集团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基金方案,由省财金投资集团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出资方案,由省财政厅、省财金投资集团在各自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省财金投资集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省财金投资集团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资金拨付至参股基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参股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参股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为3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参股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
第二十六条 参股基金投资阶段不作具体限制,既可投种子期、初创期,也可投成长期和成熟期;既可设立创业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也可设立上市前(Pre-IPO)、产业并购基金。
第二十七条 参股基金可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资;可投资我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优质企业债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包括可转债、承诺回购资本金等。参股基金在资金到位后、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和其他保本理财产品,增加基金收益。在基金创立初期,省政府可推荐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给予风险缓释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财金投资集团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参股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缴足首期出资的;
(三)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超过6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参股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规模20%的;
(五)其他出资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出资的;
(六)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七)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八)参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LP)后普通合伙人(GP)”;参照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设定基金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以下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收益率达到门槛收益率之上部分,由GP与其他合伙人按2:8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 参股基金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的2%,具体比例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政策:
(一)对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等风险较高的项目,适当提高让利幅度;对投资风险小、利润率较高的行业领域,或投资于成熟期项目的,适当降低让利幅度或同股同权同利;
(二)参股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三)参股基金设立后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年均投资水平的,引导基金可将当年投资项目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
(四)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二条 省财金投资集团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参股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总部在山东省境内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优先考虑资金实力强、利率条件优惠的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按不低于3倍的杠杆比例给予投资项目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省财金投资集团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债转股和夹层类投资除外)、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债转股、夹层类投资除外)、赞助、捐赠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参与募集或参与管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七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每月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财金投资集团报送基金运行情况的有关数据,定期向省财金投资集团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财金投资集团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财金投资集团要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应每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参股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省财金投资集团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参股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省财金投资集团、参股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