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及资助资金申请业务指南
2017-01-09

为加快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青科字[2015]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申请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应为青岛市辖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贷款申请应经区(市、功能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推荐;
  
  (三)贷款申请人应拥有自主专利,且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专利法律状态应当明确、有效,可以依法转让,且未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专利必须与企业产品或生产技术相关联,且已转化实施。贷款申请时,发明专利权截至届满前时间不得少于9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截至届满前时间不得少于5年;
  
  (四)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请材料下载
  
  申请企业登陆青岛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qingdaoip.cn),进入“质押融资”窗口,下载《青岛市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准备要求
  
  按照顺序提交和填写附件中《证明材料清单》和《填报材料清单》所列文件,将除列明需提供原件外的所有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清单中带*号的材料,应预先准备,在企业贷前审查时按需提交。
  
  以上材料需打印纸质件加盖公章,并将上述纸质材料扫描为PDF格式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夹以“年度+单位名称+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申请材料”命名,文件报送格式采用WinRAR压缩文件。申请企业纸质材料(一套)和电子件材料须同时报送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
  
  三、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申请材料的受理
  
  (一)事务中心在青岛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及资助申请。贷款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全部申请材料交齐日为准。
  
  (二)事务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申请将予以登记,并组织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评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申请将按照相关规定反馈推荐单位。
  
  (三)专利评价结束后,事务中心负责协调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经纪公司等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联合审贷等后续贷款程序,通过企业贷款的应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间,如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四、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拨付
  
  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资金申请由事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事务中心按季度集中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资助资金。
  
  (二)专利评价服务费资助申请
  
  专利服务机构申请专利评价服务费资助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专利评价报告;
  
  2、专利评价服务费资助申请书;
  
  3、专利评价服务合同;
  
  4、专利评价服务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银行发放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后,专利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务中心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另外3000元服务费资助申请,申请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所评价企业获得贷款的借款凭证(由事务中心提供)
  
  2、贷款后专利权评价服务费资助申请书;
  
  3、专利评价服务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自专利服务机构收到事务中心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资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保险费资助申请
  
  贷款企业应在获得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事务中心提交以下保险费资助申请材料:
  
  1、保险费资助申请书;
  
  2、《借款合同》
  
  3、《保险单》抄件
  
  4、保险费发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
  
  5、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盖章一份)
  
  未按期报送保险费资助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贷款贴息资助申请
  
  贷款企业应当于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事务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贴息资助申请材料:
  
  1、贷款贴息资助申请书;
  
  2、《借款合同》;
  
  3、经贷款银行确认的还本付息凭证;
  
  4、《专利权质押合同》;
  
  5、收款收据。
  
  未按期报送贷款贴息资助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评估费资助申请
  
  申请评估费资助的单位,应当向事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评估报告;
  
  2、专利评估费资助申请书;
  
  3、《专利评估委托合同》;
  
  4、专利权评估费发票。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14层青岛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
  
  联系电话:12330
  
  联系邮箱:qdzhidaiban@163.com
  
  六、其他
  
  本指南自2017年1月9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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