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挂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助办法
2016-04-10

第一条 为鼓励新区企业上市挂牌,进一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集聚新区。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7号)和《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和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上市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必须均在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必须均在新区,且在区金融办登记备案。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从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上市挂牌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现行方式兑现。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补助资金按照“先缴税后补助”的方式兑现,补助额度以当年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为限。
  
  第四条 对完成上市挂牌的新区企业,执行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60万元。 
  
  (二)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实际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60万元。 
  
  (三)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迁至新区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60万元。 
  
  (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照不超过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上市挂牌企业补助资金,包含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补助资金。上市挂牌公司再融资、贷款贴息等其他扶持政策,继续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对辅导新区企业完成上市挂牌和引进上市挂牌公司的中介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实现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和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每家补助100万元。
  
  (二)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源地迁至新区的,每家补助100万元。
  
  (三)实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补助20万元。
  
  (四)实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每家补助5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补助资金按证券公司(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5:3:2比例分配。
  
  第七条 上市挂牌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按照《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黄金办发〔2015〕79号)执行。
  
  第八条 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到区金融办备案登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二)服务项目及团队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与新区企业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
  
  第九条 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相关业务证明文件;
  
  (二)“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或三个单证副本;
  
  (三)完税证明。
  
  第十条 补助资金每年兑付一次,次年1月1日—1月31日申报上一年度补助。区金融办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和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和认定,审核无异议后将相关认定结果报区政府研究,根据区政府意见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退还,并给予申报主体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2日。本区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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