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商小镇”认定办法(暂行)
2018-03-26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以电子商务引领特色产业经济发展,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电商小镇”是指在县域内以特色产业为基础、以电子商务深度融合为支撑、以配套服务为辅助,具有一定的电商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社区功能“四位一体”的区域,不同于产业园区,也区别于行政建制镇。
 
第三条省商务厅、发改委、住建厅、农业厅建立联系机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住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住建、农业部门负责初审推荐。
 
第四条山东省”电商小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山东省“电商小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县(市、区)政府有明确的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和扶持小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创新创业、投资融资、业态招商、项目孵化和运营管理等领域积极探索,形成体制机制灵活、发展潜力强劲、创新氛围活跃的发展环境。
 
(二)产业定位明确,产业特色突出,拥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知名度较高的区域品牌。产业带动效应强,能够示范引领区域经济发展。
 
(三)电商小镇有明确的建设运营主体,规划面积约3-5平方公里,交通、宽带等基础设施完备,拥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和高效的物流配送能力。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服务资源,配优配强电商、金融、物流、人才等服务功能。
 
(四)区域内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高、覆盖面广,电子商务应用渗透到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营销服务等产业链各个环节。电子商务与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等各领域融合发展,对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贡献较大。
 
(五)上行产品立足于当地优势产业,包括农产品、特色小商品、工业加工品和外贸出口产品等,具有2-3个适合网销、市场影响力大的特色产品品类。
 
(六)上行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程度高。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环节采取规范化管理和监控,具有“品质可控、来源可溯”的质量保障体系。
 
(七)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的优良条件,包括集聚电商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智能物流仓储企业、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和电商专业人才等,能够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八)注重电商品牌培育,深入挖掘和包装具有深厚历史文化传承和地域特色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积极在阿里、京东、苏宁等第三方平台设立地方特色馆,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成为知名电商品牌。
 
(九)区域内电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网商、创业者积极对接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成为多层次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十)区域内以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以加工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或区域内年交易额超1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不少于10个,其中年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不少于3个。
 
三、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报山东省“电商小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商务、发改、住建、农业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二)山东省“电商小镇”申报表。
 
(三)山东省“电商小镇”创建工作方案。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市商务、发改、住建、农业部门要严格把关,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四、认定程序
 
第八条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住建、农业部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住建、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
 
第九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住建厅、农业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综合打分(打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小镇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商务厅、发改委、住建厅、农业厅联合确认后给予授牌。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电商小镇的建设运营主体、相关企业或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认定资格或撤消认定结果,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
 
(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
 
(四)有相关诚信和产品质量不良记录;
 
(五)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协助申报单位伪造申报材料;
 
(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山东省“电商小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认定称号,不合格的撤消认定称号。
 
第十三条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被认定的山东省“电商小镇”的日常联系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发改、住建、农业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对山东省“电商小镇”的发展合力支持。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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